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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年限50年和70年區別

房屋產權年限50年和70年區別在於房屋建設用地性質不同。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所以房屋產權年限50年的話,可能是工業用地和綜合用地上建設的房屋,70年的才是居住用房。

房屋產權年限50年和70年區別

房屋產權年限起始日是從開發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之日起開始計算的。

產權是所有權的一部分,一般說,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它包括對財產的佔有權利、使用權利、收益權利和處分權利。它是一種絕對權,即所有權在行使時不需要他人的特定協助,而債權人則需要債務人的存在;它具有排他性,即房屋主可以在法律許可範圍內任意處置產權而他人不得干涉;它存在唯一性,即產權所有人可以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但不許可存在兩個內容相同的產權。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重籤合同,續繳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要是國家回收土地,產權人可以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然後再簽訂出讓合同,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國家直接回收土地上建築和回收土地,對房屋主人進行進行補償,這樣房主可以用補償費用,到其它地方再次重新購房。

3、國家收回土地,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房屋使用權是沒有年限的,所以房主只要有合法產權證,房屋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屋還在,個人就可以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標籤: 房屋產權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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