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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含義是什麼

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法律的含義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修改並頒佈,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法律的含義是什麼

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

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它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法學家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

法律的研究來自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

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是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援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律作為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對整個統治階級在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而言的。

這種意志具有一般性,即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它不是個別統治者的恣意橫行,也不是統治者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這種意志並不是憑空產生的,歸根結底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由這一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並反過來為經濟基礎服務的。法的關係正象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不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全部。

不是所有的統治階級意志都可以表現為法律,統治階級的意志可以通過各種形式表現出來,如哲學、道德、文學、宗教等等,而只有上升為國家意志的那部分統治階級意志,才能成為法律。其目的在於具有在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普遍效力。因此,這種以國家意志表現的正式性也是法律的本質屬性。綜上,法律具有階級意志性、物質制約性和正式性。

它是統治階級使用國家強制力保障的,反映其自身在一定物質生產方式下、受當時物質生活條件制約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統治階級整體意志的體現。

標籤: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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