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兵退伍後分配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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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按照國家規定,義務兵退伍後是不會分配工作的,實行的是一次性付清的制度,分配需工作要具備一定條件。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退役時可以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4)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兵役法第54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後退出現役士兵可按入伍時的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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