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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法下賬面價值與納稅基礎的差異有哪些

購買法下賬面價值與納稅基礎的差異有:在企業合併按購買法處理時,賬上按被合併企業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計價,成為新的賬面價值,但稅法一般規定按原來的賬面價值計算所得稅,這時產生了暫時性差異。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其第109號公告中對被並企業淨資產計價中的差異所引起的所得稅問題作如下規定:按本公告要求,對在購買法下企業合併中所確認的資產和負債的分配價值與納稅基礎的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但商譽因其攤銷額不能扣除應稅利潤當屬例外,此外未分攤的“負商譽”和舉債經營租賃也不需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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