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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殺二級保護動物判幾年

捕殺二級保護動物判幾年的答案是:一般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獵捕是明顯的犯罪行為。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已於1988年12月10日經國務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林業部、農業部發佈施行。名錄中列入陸生野生動物330多種,其中,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有小熊貓、黑熊、天鵝、鸚鵡等共230多種。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但可以歸納為3類:獵取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捕撈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殺害珍貴、瀕危的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

到於其捕殺行為是在何時、何地、用何種工具,採用何種方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具有非法獵捕和殺害兩種方式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具備兩種方式的,也只構成一罪,不能按數罪併罰。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備情節嚴重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只要完成獵取、捕撈、殺害行為之一的,構成既遂。是否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並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標誌。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可能是為了出賣牟利、自食自用、饋贈親友或者出限取樂的目的,都可以構成本罪。

捕殺二級保護動物判幾年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本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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