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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適用於

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適用於的答案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適用於

“誰主張誰舉證”主要適用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與之相對的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多用於行政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淵源是民訴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我們在審判實務中進行舉證分配的最重要的原則。但不少人對作為舉 證前提的“主張”的理解有偏差,將他機械地等同於原告的起訴請求,在被告不反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就應由原告全部承擔,這樣明顯不合理。

正確的理解應是, 雙方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法律主張即訴訟請求。先舉一個簡單的案例,甲公司起訴要求乙公司償付貨款3萬元及違約金,甲的事實主張 為賣給乙3萬元貨物,甲應對此提供證據,甲提供了雙方的買賣合同及乙收貨的收據,乙的事實主張為已付款8000元 ,且又退回甲供給的部分貨物,乙即應對 該兩項主張負舉證責任。 一個案件中,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會有很多事實主張,被告雖沒有訴訟請求,但也會有很多有利的事實主張,雙方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事 實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在公訴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是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在審判中,公訴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而且其證明要達到法定的標準。被告人既沒有義務向法庭證明自己有罪,也沒有義務向法庭證明自己無罪。換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僅對公訴方提出的證據進行質疑,就是完成了辯護的任務。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辯護,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對被告人不利的判決。

在自訴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這也是司法活動中“誰主張誰舉證”基本原則的體現。如果自訴人不能用充分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在開庭審判之前,法官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者用裁定駁回其起訴;經開庭審理之後,法官則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總之,自訴人舉證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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