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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傳宅基地歸誰

祖傳宅基地歸誰的答案是:村集體

祖傳宅基地歸誰

祖傳的宅基地是歸屬村集體的,除非有特別的規定。基於我們的宅基地管理辦法和相關的規定,在土地的三權分立的大框架之下,集體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而農民是有使用權,因此,農民是不能私下轉賣宅基地的。而對於因為歷史原因而造成的祖傳宅基地問題,也有了相關的規定。

1、對於一些既定的歷史現實,已經建成的房屋,而沒辦理宅基地確權的,就屬於歷史建成,這些也是農村常見祖傳宅基地的範圍。多指在1986年12月31日前的農村住宅。

2、另外,對於未批准先建和批少用多的兩種情況,也符合這樣的規定。

對於,這三種常見的祖傳的宅基地,也是有相應的管理辦法的。簡單地説,就是沒有特別規定的,還是一樣屬於集體所有。

自從有了社會主義社會,就打破了祖傳財產的大部分權利,解放初期每個人的家產幾乎沒有差別,到了現在,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也有人佔據了大量的宅基地,但也只是後來出現的問題,和祖傳無關。

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雖然宅基地屬於集體的建設性用地,但是多年以來並沒有審批一點耕地用於建房,大部分人都申請在原基建房,其餘一部分都在非耕地建房。如果祖傳的宅基地被多個後代共同繼承,就沒有辦法修建房屋,都在他處建房,留在原基的宅基地怎麼辦?

其實,根據相關規定,應該歸還集體,但是正因為並沒有審批宅基地,農民都會在自己的坡地或者林地建房,會將原來的宅基地恢復成耕地自己種植,也沒有人會説什麼不是,這是現實情況,村幹部也無法解決。

但是如果為此出現鄰里糾紛, 最終進行仲裁的時候,恐怕十有八九會被認定為集體建設用地,其他人無權干涉。

我國的土地也好、宅基地也好,只有兩個產權歸屬關係,即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沒有私有。這一點在我國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而《民法典》和《物權法》在涉及到農村宅基地這個問題時候,都明確規定,其權屬的佔用使用等問題遵循前述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

我們先看我國憲法對於土地所有權問題是怎麼規定的。《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權威。明確了我國土地的公有性質,即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除此之外,沒有第三種所有方式,所以,祖傳宅基地不是私人“飛地”。不可能歸私人所有。而且,我國的《憲法》最早頒佈於1954年,此後,根據國家發展情況,先後做了多次修改,各種情況都考慮到了,絕對不會把過去的情況遺漏掉的。

再來看看《土地管理法》是怎麼規定的。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可見也並沒有私有制這一條。該法第九條,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祖傳宅基地和其他宅基地一樣都屬於集體財產,不能擅自出賣和出租,更不能被視為個人財產列為可繼承的部分。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包括祖傳的宅基地,其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當然,宅基地的主要用途就是建房使用,它和其他土地一樣,有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農民可以依法通過村集體取得使用權,這也是目前農村宅基地最為普遍、最為常見的使用方式。

標籤: 歸誰 宅基地 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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