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提取住房公積金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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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房地產證的正本及複印件,房產契税完税憑證的正本及複印件;
2、個人公積金提取員工自己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主購房者個人公積金提取紀錄單的複印件。
5、企業房管所一部分出示的購房協議書或是買房證實的正本及複印件
6、買房收條的正本及複印件,個人公積金提取員工自己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7、個人公積金提取員工自己的金融機構存款賬户;員工另一半個人公積金提取,除以上材料外,還需給予夫妻證明信的正本及複印件、主購房者個人公積金提取紀錄單的複印件。
1、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分割。
2、住房公積金作為儲蓄,它屬於職工的工資收入的一部分,是國家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給職工增加的住房工資,屬於職工個人。由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因住房公積金具有的特有屬性,尤其是其不以現金形式存在,而且規定了提取時的限制,使分割住房公積金在實踐操作上存在着一些問題。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限於以下情形: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户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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