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業績預告披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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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業績預告披露存在以下規則:
上市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預計中期和第三季度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業績預告:
1、淨利潤為負值;
2、淨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實現扭虧為盈。
出現淨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情形的,且以每股收益作為比較基數較小的,經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進行業績預告:
1、上一年年度報告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等於0.05元;
2、上一期半年度報告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等於0.03元;
3、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報告期末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等於0.04元;
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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