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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辯證法的基本規律

唯物辯證法的基本規律

唯物辯證法的基本規律:包括對立統一規律、量變質變規律、否定之否定規律。這三個辯證法規律在哲學上普遍性達到極限程度。這是黑格爾在《邏輯學》中首先闡述出來的,恩格斯則將它從《邏輯學》中總結:和提煉出來,從而使辯證法的規律變得更加清晰了。1、對立統一規律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內部和事物之間都包含矛盾的兩個方面,矛盾的雙方既對立又統一。事物的運動發展在於自身的矛盾運動,矛盾的鬥爭性和同一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個性、絕對和相對、一般和個別)統一於客觀事實。對立統一規律揭示了事物發展變化的源泉和動力,它貫穿於唯物辯證法其它規律和範疇之中,是唯物辯證法科學體系的實質和核心。2、量變質變規律任何事物的變化都是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量變到一定程度引起質變,產生新質,然後,在新質的基礎上又開始新的量變。量變是質變的基礎和必要的準備,質變是量變的必然結果。量變質變規律揭示事物發展的形式和形態。3、否定之否定規律任何事物的發展變化都是新事物對舊事物的否定,是事物內部的肯定和否定兩方面矛盾鬥爭的結果,是事物自我發展的過程,但是否定並不是全盤拋棄,而是“揚棄”,是克服和保留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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