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維知科普網 >

生活

> 調解先問被告還是原告

調解先問被告還是原告

調解先問被告還是原告的答案是:原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調解員可以採用其認為有利於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方式對爭議進行調解。這種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調解程序開始之後,調解員可以單獨或同時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調解;調解員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的,可向他方當事人通報單獨會見的情況。

當事人另有要求的除外;調解員可以對爭議進行面對面的調解,也可以進行背對背的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建議或方案。

調解先問被告還是原告

一是時間要素運用技巧。民間糾紛所涉及的時間問題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糾紛發生的時間;糾紛持續的時間;調解糾紛的時機。民間糾紛發生的時間往往具有季節規律,它是調解人員做好預防工作所必須掌握的。對於這類時間長、隔閡深、問題比較複雜的糾紛,調解人員要做好持續作戰的準備。調解糾紛的時機是指調解的最佳時機和調解人員要把握好説話的時機。

二是地點要素運用技巧。受生活環境和傳統習俗的影響,發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間糾紛,會呈現出不同的特徵。譬如,同樣是因為建房時所建房屋高於鄰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糾紛,在發達的農村地區,鄰居往往會因為採光權受影響而與建房者發生糾紛,大多表現為爭吵;而在落後且封建迷信思想嚴重的農村地區,鄰居往往會以自家的風水受影響而與建房者發生糾紛,發生打架鬥毆的概率大大增加。調解人員只有熟悉掌握地點要素,才能因地制宜,採取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糾紛發生的地點不同,糾紛態勢的發展程度就會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糾紛,如果是發生在家庭之外,其嚴重性就會增加,調解的難度也就會增加。而如果發生在家庭內部,問題也許會比較容易解決。因此,糾紛發生的地點不同,調解糾紛所要採取的對策也要隨時調整、改變。正確掌握糾紛發生的地點要素,便於正確選擇適當的調解方法,也便於靈活運用其他調解技巧。

三是人物要素運用技巧。糾紛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調解糾紛實際上是調解人員對雙方當事人所做的疏導、説服工作。由於自然狀況、社會閲歷、文化素質和道德觀念的差異,每個人都有着不同的個性特徵。不同個性特徵的當事人對糾紛和調解人員的工作會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內心想法會很快通過表情和行為表現出來;而內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內心想法不易形於色和付諸於行動。這就要求調解人員善於察顏觀色,通過分析糾紛當事人的表情、言語和行為,弄清楚當事人內心的真實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質高的人,其自我調節能力較強,糾紛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為糾紛行為。如果這類人與其他人發生了糾紛,他們對調解員有道理的話容易聽得進去,也能理解調解員的工作並給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質低的人,其自我調節能力較差,糾紛心理容易形成並容易外化為糾紛行為。對這類糾紛當事人,調解人員就必須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把法律和政策講清楚、講透徹。針對這種類型的當事人,平時的幫教工作和回訪工作都是至關重要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zkpw.com/sh/q1lw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