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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沒工作小孩判給誰

女方沒工作小孩判給誰的答案是:更適宜撫養孩子的一方

女方沒工作小孩判給誰

女方沒工作小孩判給更適宜撫養孩子的一方,如果孩子還沒有年滿兩週歲的,女方沒有工作但是有經濟能力且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的,一般會判給女方;如果女方沒有工作,又有不適宜撫養的情形的,判給男方。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於《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 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 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4)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 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心理學認為,父母的婚姻關係和婚姻質量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意義重大。父母能給予孩子的最好禮物就是一個快樂的婚姻,如果 不能,那麼就給予孩子一個快樂的離婚,再差一點的禮物是不快樂的婚姻,而父母給孩子的最差禮物是不快樂的離婚。父母們不要在子女由誰撫養這個問題上讓孩子 們再受一次創傷,如果不能達成協商,最好是諮詢一些專業的律師,可能聽完他們的分析,自己的思維會變得更加理智。

標籤: 判給 女方 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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