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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審計和一般審計的區別

審計對象不同:一般審計的對象是會計期間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資料,清算審計的對象是清算資產負債表及清算損益表等資料。目的不同,一般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期間的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清算審計的目的是對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等資料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

清算審計和一般審計的區別

清算審計的委託人一般為人民法院或破產清算組。

審計的期間破產企業經法院裁定破產併成立破產清算組接受該企業的資產負債起,至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止,審計內容是審核破產企業通過破產審計後的會計科目結轉,從行業會計科目轉入破產清算會計科目的有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規定,金額是否正確。

審計結果用於清算組對債權人報告資產變現及清償債務的核算的實際情況。

一般審計在審計的範圍、時間、手續和目的等方面均無特別要求,而均按照通行慣例辦理的審計。

例如,審計機關按照審計工作計劃,定期或輪番地對被審計單位實施財政、財務審計,即屬普通審計。

普通審計在範圍、時間、目的等方面都已形成普遍接受的原則和公認為正確的慣例,因而較易於為公眾所接受和承認。

清算是指企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解散、終止後,按照有關規定由上級部門組織清算委員會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最後清理、清算的過程。

清算審計是指企業由於各種原因終止,對其清算期間的債權債務清償情況,資產變現情況,清算期間的收益、損失,費用支出情況及清算截止日淨資產分配情況進行的審計,以確認清算企業是否合法、公開、公正進行全部清算活動,對清算結果發表合法、公允的審計意見。

標籤: 審計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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