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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對方無財產怎麼辦

強制執行對方無財產怎麼辦

1、對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以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的處理方式更有法律依據、更合理。因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對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的情形作出彈性條款的規定,在立法上預留了空間,使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執行終結時有了法律依據。

2、作為被執行人是公民且已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或者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被執行人是法人但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上述情況均應作徹底的執行終結處理。

3、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對於已裁定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當申請執行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時,就可以通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來撤銷原來作出的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再次進入執行程序,從而實現自己的債權。

4、恢復執行時,立案庭先審查其提供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的有無、是否能提供被執行人有確切的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或狀況的書面證據,立案庭審查後決定是否予以立案;立案後移交執行庭,執行人員收到案件後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請院長按審判監督程序開展工作,亦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通過執行合議庭評議可恢復執行並在評議作出後十日內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恢復執行通知書》,同時向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在《執行通知書》上載明被執行人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

強制執行時發現對方沒有財產,也有相應的方式來處理,具體要跟實際的情況來處理的,大家對於強制執行的內容也需要清楚。

標籤: 強制執行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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