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維知科普網 >

生活

>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一、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在原有《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bj4-73)廢氣部分和有關其他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在技術內容上與原有各標準有一定的繼承關係,亦有相當大的修改和變化。

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標體系為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三、國家在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方面,除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外,還有若干行業性排放標準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業執行各自的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外,其餘均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適用範圍:在我國現有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中,按照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鍋爐執行gb13271-9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爐窯執行gb9078-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火電廠執行gb13223-1996《火電廠大氣污染排放標準》、煉焦爐執行gb16171-1996《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泥廠執行gb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惡臭物質排放執行gb14554-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汽車排放執行gb14761.1-14761.7-93《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摩托車排氣執行gb14621-93《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它大氣污染物排放均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標籤: 排放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zkpw.com/sh/dql1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