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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有什麼用

身份證有什麼用的答案是:身份證的用處有:户口登記;兵役登記;參加考試;結婚登記;出入境手續等用途《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記項目變更;(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身份證有什麼用

居民身份證(IDCard),分為實卡身份證和EIDCard(電子身份證),是用於證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行予公民。並作為每個人重要的身份證明文件。

身份證的用處有:户口登記;兵役登記;參加考試;結婚登記;出入境手續等用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記項目變更;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

我國推行居民身份證制度的原因

1984年,時任公安部部長劉復之答記者問時解釋,那個年代,包括一些第三世界國家在內,很多國家都實行了身份證制度。只不過,各國的身份證件名稱、發證年齡、有效期限等不盡相同。比如,有的國家發證對象為17週歲以上的公民,證件每10年換髮一次;有的國家規定,凡在本國居住年滿14週歲以上的公民都發給身份證,44週歲以上發永久性身份證;有的國家發證範圍不受年齡的限制;一些國家的身份證除證明公民身份外,還可作為旅遊證和通行證使用。(1984年5月8日《北京日報》4版,《利於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保證四化建設》)

當年,我國用作證明公民身份的證件已有工作證、户口本等,但工作證、介紹信種類繁雜,既沒有統一格式,也只能在特定的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一般法律效力,還容易偽造、頂替,被不守法分子利用。至於户口本,一户一本,只能在當地使用,攜帶很不方便,也不利於有關部門開展工作。隨着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進一步完善,為了方便羣眾、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國家需要統一頒發具有法律效力的居民身份證件。

1985年9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頒佈,我國開始正式推行居民身份證制度。

標籤: 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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