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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員離職有哪些保密要求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對知悉的國家祕密仍然負有保密義務,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 1)清退個人持有和使用的國家祕密載體及涉密信息設備,並辦理移交手續
( 2)簽訂離崗保密承諾書,作出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泄露所知悉國家祕密的承諾;
( 3)遵守脱密期管理規定,包括脱密期內未經審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駐華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工作,不得為境外組織、人員或者外資企業提供勞務、諮詢或者服務等。

涉密人員離職有哪些保密要求

保密條款的相關法條。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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