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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證用處是什麼有就業補貼嗎

憑《失業證》和《勞動手冊》在有效期內按月領取救濟金,並憑《失業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後,由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失業證》。《失業證》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失業證作用有:

1、對國家而言,是統計人口就失業狀態資料的基礎數據;

2、對個人而言,失業證是領取失業保險的合法證明;

3、失業證由市勞動局負責統一印製和管理,各區、縣、街勞動部門負責具體發放和管理;

4、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正式非農業常住户口的城鎮失業人員及企業內的城鎮勞動力均適用失業證;

5、失業證用於記載城鎮勞動力就業、失業,參加職業技術培訓和繳納失業保險的情況,是失業人員求職和失業職工領取救濟金並實現再次就業的憑證;

6、持有藍印户口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證時,除按有關規定辦理外,還應在每年年底持户口本和失業證到發證部門進行年檢。

失業證用處是什麼有就業補貼嗎

辦理要求

首先是確定身份。失業人員要取得原工作單位發給的能證明其失業的證明材料。對因履行勞動合同或辭退、除名、開除等發生爭議的,應取得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或法院的判決書等。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頒發的《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其次是失業登記。《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辦理失業登記的手續一般要求是:

(一)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接到失業人員檔案後,依據其檔案記載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及標準。

(二)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天以內,必須到本人户口所在縣市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三)辦理失業登記時應攜帶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及身份證複印件一張;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張;

3、本人失業前所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4、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5、失業職工從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後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業證》、《居民身份證》,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鎮勞動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

標籤: 失業 補貼 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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