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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和本票的區別

匯票和本票的區別

1、基本當事人不同:本票有兩個基本當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制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匯票是出票人要求對匯票已承兑的付款人無條件地付款給收款人。

3、名稱的含義不同:本票的英文直譯是“承諾券”,它包含一筆交易的結算。匯票的英文直譯是“匯兑券”,它包含着兩筆交易的結算。

4、承兑等項目不同:本票不需要提示要求承兑、承兑、參加承兑、發出一套。匯票必須要有以上四項。

5、主債務人不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制票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後是承兑人。

匯票(Money Order)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係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正式實施,匯票的標準英文為Money Order。

標籤: 本票 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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